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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走偏”的职业打假拉回正途

2022-12-11 阅读次数:

“3・15”过后,不光假货带起了流量,连“职业打假”也吸引到一波关注度。有媒体以《“打假”变“假打”,“职业打假”竟成产业链》为题报道了“职业打假”的“黑幕”,如一些“职业打假”群里有人传授经验,教人以“打假”为名勒索商家,以达到买东西不花钱的目的。
职业打假“走偏”早已不是新闻,但上述情况严格来说不是“走偏”,而是把“敲诈”和“打假”混为一谈了。在明确概念的前提下谈职业打假“走偏”,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多数投诉针对的要么是广告宣传语,要么是标签或包装上的“瑕疵”,极少涉及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产品质量问题。商家理亏,或许没底气来反对这种行为,但当它们占用了工商部门的大量时间和精力,无疑会拉低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对消费者不算好事。
但职业打假“走偏”,不是因为行为本身不合理或不合法,而是因为针对广告宣传等瑕疵来投诉的效益比较高――太多商家对《广告法》重视不足,留下了太多把柄,投诉有依有据,通常不难获得支持。对此,正确的立场不应是一味弹压,而应是想办法把“走偏”的职业打假拉回正途,引导职业打假发挥好民间监督力量。
把“走偏”的职业打假拉回正途,关键在于修正职业投诉在不同领域和问题上的收益,倒逼打假人转向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质量、造假等问题,不再把公共资源浪费在文字游戏上。为此,商家应当尊重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广告宣传、标签包装等设计;司法解释和实践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既鼓励对制假售假的投诉举报,也规范打假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无辜商家的利益,避免“柿子专拣软的捏”。
2014年1月,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视为法律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支持;到了2017年,最高法对职业打假行为开始采取分类对待的态度,根据一份《答复意见》的表述,“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具体怎么限制,尚未有明确的说法。
职业打假人熟悉《广告法》,而且擅长发现假货。高仿、假货横行,不仅有损消费者权益,也是对知识产权的极大伤害。就说星巴克近期推出的“猫爪杯”,据报道已经有不法商家开始山寨了。一个杯子,人们或许痛感不大,要是换做某家国货民企的创意产品呢?创意被抄袭、产品被山寨的成本这么低,势必有损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工商等部门若能充分利用职业打假的民间监督力量,想必有助于提高打击售假制假的工作效率,也是对营商环境的保护。
如果把市场看作一个系统,职业打假人就像一群专门查找漏洞的黑客,虽然他们的行为拖慢了系统的速度,但与弹压黑客相比,不如把黑客变成“白帽子”,让他们的能力为系统所用,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