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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调查取证能力水平的三点浅见

2022-01-16 阅读次数:

 当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工作面临法律授权不足、缺乏刚性制度保障、办案人员素能参差不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深入开展。下面,笔者从办案实践角度出发,对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提升调查取证能力水平提几点浅见。

一、完善法律规定 目前,确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的依据为“两高”司法解释和检察机关内部文件,为确保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权威性,有必要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因为公益诉讼调查权缺乏刚性,在调查取证时,如果没有一定的司法强制力,容易受到一些制约和干扰,导致办案人员所收集证据的证明力打折扣,影响案件办理效果。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现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本意,完善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从顶层设计来看,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罚则,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强制权,对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如警告、罚款、拘留等,以保证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由于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变化较快,具有较强时效性,为了维护公益,可以参照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从立法层面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即在紧急情况下,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证据灭失,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强制调查取证并对证据进行保全。 二、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加强内外部协作,形成办案合力,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无疑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有效探索。就内部协作而言,检察机关之间应加强协作,有效排除地方干扰、加大监督力度。如2019年9月,甘肃省定西市检察院、天水市检察院与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宝鸡市检察院、咸阳市检察院、渭南市检察院联合签订了《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协议》(下简《协议》),在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研讨交流等方面达成共识,以期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上取得良好效果。《协议》在调查取证方面规定,办理案件时需要异地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档案资料、委托调查等取证工作的,可以请求协作方检察机关提供协助。接到请求的检察机关应当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可依法及时调查取证。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整合检察系统内部力量,让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工作互助。 在外部协作方面,为了弥补公益诉讼调查权缺乏刚性、检察机关调查手段受限的不足,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如可以与法院加强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集中管辖等方面的新问题;与公安机关加强交流,使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与检察机关共同调取公益诉讼所需证据材料,这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后续开展极其有利;与监察机关加强联系,对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移送。比如,宝鸡市检察院会同宝鸡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签署了《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就加强线索双向移送、案件信息共享和办案协助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确保公益诉讼办案工作顺利开展。此外,检察机关还应与行政机关建立配合公益诉讼案件查办工作机制,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为整改等情况,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加快公益诉讼队伍专业化发展 公益诉讼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在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的背景下,建议招录或引进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人才进入办案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提升队伍整体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大对公益诉讼知识、调查核实技能的培训力度,邀请专家、教授、资深法官及富有实战经验的优秀检察官对公益诉讼队伍进行专题培训,切实帮助办案人员厘清思路、强化调查,确保案件办理顺利进行;此外,还要强化实战实训,通过专题研讨、案件实训、一体化办案等方式,提高公益诉讼调查核实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