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法院8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阳一通信公司员工拒绝法院调查取证被罚8万元。
据通报,贵阳市观山湖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需查明被告人冯某等人的实名制电话号码,遂指派三人前往某通信公司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出具了介绍信、工作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函》,被通信公司员工汪某拒绝,回复称,法院不能查询被告冯某等人的实名制电话,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能够进行查询,明确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经调查人员向汪某释法说理,汪某仍不配合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法院有权向通信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汪某在本院调查人员向其出具了相关手续,要求其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形下,明确拒绝法院的调查取证,妨碍诉讼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妨碍法院调查取证、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以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之规定,对于汪某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贵阳市观山湖法院决定对汪某罚款8万元。之后,贵阳市观山湖法院对该通信公司存在个别部门员工不学法、不懂法,甚至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等问题,向该公司提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的司法建议。据了解,罚款执行后,该通信公司制定了向全省法院提供信息查询的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