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汇汇接到一个案件,大概案情十分简单,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然而,该律师在提交相关证件后却遭到了拒绝。
无独有偶,该律师很是气愤,将相关机关告上法庭,然而,法院的处理结果让其大吃一斤: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的理由是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处理委托案件,是在授权范围内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应当由当事人作为原告。
然而,个人却认为,律师虽然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取得代理权,但律师一旦取得代理权,根据《律师法》35条的规定,其便具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自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当然,从相关案例搜索可以发现,确实仍然存在着一些法院认识不足,侵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象。
希望未来律师权益可以得到更好保护,只有律师权益更好得到保护,当事人利益才可充分保障。